十九世紀的英國警察
此篇文章目的是簡介英國現代警制的發展,列出翻譯時不論何種稱呼一律被我以「探長」矇混過去的警階,希望這些細節能增加閱讀小說的樂趣。
英國警察制度,大略可分成三個階段,最早類似中國的保甲制度,由各戶中抽調品行良好體格健全的年輕男子,組成守衛隊,負責他們自己居住地區的安全問題,直到工商業發達後,隨經濟蓬勃,犯罪問題上升,於是在愛德華一世時期,出現了僱傭制的警備隊,負責維護秩序,防範犯罪。直到十八世紀末葉,這種雇傭的警察制度逐漸為人詬病,他們執行勤務時常有擾民、壓迫民家之嫌,頗為民眾反感,反倒使犯罪率增加,警政衰微。關於這現象,可參考電影《搶翻天》,片中百姓崇拜大盜,唾棄警察,裡頭有一場議會的戲,便是爭論改革警察制度的必要。於是1822年起,提倡警察改革的議題呼聲越來越高,終於在1829年,通過了大都會警察法案,法案推動者是當時任內政大臣的羅伯特?皮爾(Sir Robert Peel, 5 February 1788 – 2 July 1850),他反對警察職業化,認為應將警察列入官吏體系,並且具有獨立及超然的地位,不受其他部門或高官操縱。
Sir Robert Peel
大都會警察法通過之後,倫敦成了全國首先有「新警察」的城市,當時總部設於白廳(Whitehall,是英國首都倫敦西敏區內的一條道路)附近的蘇格蘭場(Great Scotland Yard),那地方為何稱作蘇格蘭場已不可考,一般說法是那地區曾是蘇格蘭王的財產,或曾為蘇格蘭大使館,自此蘇格蘭場變成為大都會警察總部的代名詞,即使是1890年,總部遷移至泰晤士河旁的維多利亞堤防區(Victoria Embankment),及1967年搬遷至現址,都將其總部稱為「新蘇格蘭場」。 分享
1890年蘇格蘭場的位置,福爾摩斯當初也常跑這裡吧。
首都警察成立之初,認為鄉下人身體健康,且未受城市生活污染,因此政策規定警員必須選自鄉間。有意成為警察者,通過體檢後便可參加考試,其投考資格為:一、英國國民,血統純正,二、二十歲至二十四歲以下,三、最低身高不得矮於五尺(七至)八寸(172公分左右,所以李士崔再矮都矮不過這身高,當然和福爾摩斯比起來…),四、必須未婚且種過牛痘;其考試項目為:國文(當然是英文)、算學、地理、普通常識、智力測驗。考試通過後,開始接受訓練,受訓之後還有一次大考,要通過才會正式任命。其新制警員,因法案推動者羅伯特?皮爾的緣故,被市民暱稱為Peelers或者Bobbies(羅伯特暱稱),起初不受歡迎,但他們對於犯罪確實有其功效,於是繼首都警察之後,1835年起各地也開始設立新制警察,到了1857年,全國城市皆設有警察,各郡皆有各自的警察隊(郡警和縣警),但需要注意的是後來的City of London Police和Metropolitan Police並不等同,Metropolitan Police專指蘇格蘭場警察,感覺蘇格蘭場和英國其他警察的關係,大概就類似FBI和一般警察的關係。
李士崔絕對沒這麼矮 XD
1878年,在查爾斯?文森特主持下,首都警察廳(蘇格蘭場)的犯罪偵緝局成立(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),前身為偵探科,其總局附設於蘇格蘭場內,但在各地方亦設有偵緝分隊及特別支部,專門負責重大犯罪、特殊案件或皇室交辦之事件。全部成員皆由制服警察階級選出,他們必須在警界服務一年以上,才可加入偵緝局,通過考試後,任命為便衣警員